(六)2020年度公司航空驾驶培训主要成本如下:
公司2020年度8月份开始飞行员培训,成本的发生除固定成本工资,飞行器折旧及教养员摊销外,其他变动成本与学员人数、飞行小时数有关,成本的发生非正常经营完整年度的飞行培训成本,仅可作为参考。
三、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已签订的飞机培训业务相关订单,核查合同的主要条款;
2、对本期的飞行订单收入进行细节性测试;复核收入的确认是否与实际培训进度匹配;
3、向管理层了解,公司飞行培训业务涉及的业务资质、资产购置、工程建设及人员的配备情况,复核飞行培训自有场地、人员、设施等与当前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提供飞行培训收入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到学员分阶段款项时确认预收款项,每阶段完成后确认所属阶段收入。订单的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进度要求。公司拥有开展飞行培训业务所需的场地、人员、设施及各项业务资质,能够满足当前的培训业务规模需求。
问题3、年报显示,公司前期收购控股子公司荆州东方时尚60股权,形成1.34亿元商誉,2017-2020年荆州东方时尚分别实现净利润2138万元、724万元、1617万元、-918.73万元,公司分别对其计提商誉减值1593万元、1545万元、1617万元、257万元。此外,由于未完成业绩承诺,交易对方需承担业绩补偿1.11亿元,涉及余款6899万元逾期未支付。同时荆州东方时尚涉及未决诉讼,其作为担保方需要对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归还自然人周亚借款本金及利息事宜承担担保责任,存在承担1.06亿元连带责任的风险。请公司补充披露:(1)业绩补偿逾期的应对措施及后续还款进度安排,并结合当事人信用情况、偿债能力等说明相应措施是否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利益;(2)有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结合当事人偿债能力、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当前已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充分;(3)荆州东方时尚历年商誉减值的具体情况,包括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主要参数假设选取,如参数假设发生变化,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4)在荆州东方时尚2020年业绩亏损的情况下,计提商誉减值远低于过去盈利年份的原因,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及时。
公司回复:
一、业绩补偿逾期的应对措施及后续还款进度安排,并结合当事人信用情况、偿债能力等说明相应措施是否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因荆州东方时尚未完成2017-2019年度业绩考核期的业绩承诺,公司于2020年3月1日与北京长天鑫桥投资有限公司、荆州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宇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莘县振鸿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莘县天华宇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五方合称“荆州东方时尚原股东”)及陆天振、申劲、伍彬及罗莉华(上述四方以下合称“原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确认荆州东方时尚原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合计人民币11,112.76万元。协议约定荆州东方时尚原股东应在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至公司账户,剩余金额人民币7,112.76万元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支付,并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计息。如荆州东方时尚原股东逾期支付上述现金补偿款,每逾期支付一日,公司有权要求荆州东方时尚原股东支付相等于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北京长天鑫桥投资有限公司、荆州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宇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莘县振鸿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述四方合称“借款人”)于2020年与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投资公司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用于业绩补偿。
截止回函出具之日,公司已累计收到补偿款4200万元(其中由投资公司借款给荆州东方时尚原股东4000万元)。其余款项未按合同约定收回,已逾期。因荆州东方时尚原股东资产涉及诉讼纠纷事项,故剩余业绩补偿款尚未支付。公司的相应的措施详见本题回复二、(二)担保措施。
二、有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结合当事人偿债能力、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当前已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充分
(一)事项描述
2017年5月,荆州东方时尚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鄂10民初50号),原告周亚(债权人)称其分别于2013年9月、2013年11月和2014年1月分三次共借款4,500万元给被告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债务人),由共同被告荆州东方时尚提供担保(担保方)。被告到期未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金额为8,213.67万元(截至起诉日按本金加年化24利息计算的金额),要求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情况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2017-046号公告。
2018年8月,该案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根据判决结果,荆州东方时尚作为被告之一,在其他被告方不能履行判决的情况下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方对判决结果存有异议并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情况已在2018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2018-080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年6月,该案件二审已审结,二审判决荆州东方时尚作为担保方对荆州晶崴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情况已在2019年6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2019-065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年7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鄂10执247号)、《执行通知书》((2019)鄂10执247号)及《报告财产令》((2019)鄂10执247号),要求包含荆州东方时尚在内的被执行人清偿本金4,500万元、截至2019年7月22日利息6,119.26万元,合计10,619.2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以及从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判决应支付的利息;冻结、划拨包含荆州东方时尚在内的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责令包含荆州东方时尚在内的被执行人如实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具体情况已在2019年8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2019-080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年7月,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荆州东方时尚及其他相关方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9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进行立案。
2020年6月,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陆天振向松滋市公安局就“周亚等人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高利转贷案”和“周亚等人虚假诉讼案”刑事诉讼;2020年6月5日收到松滋市公安局就“周亚等人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高利转贷案”立案刑事案件侦办的立案告知书;于2020年6月25日收到松滋市公安局就“周亚等人虚假诉讼案”立案刑事案件侦办的立案告知书。
经向本案的诉讼代理律师了解,综合案件事实判断,该案涉嫌高利转贷以及虚假诉讼,目前该案已受到荆州中院纪检部门、湖北省高院再审审查听证调查组以及公安部门的关注,存在撤销原判、进入再审程序的可能性。荆州东方时尚原股东将在本案诉讼完结后以相关冻结资产履行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如前述诉讼在2021年无法完结,公司将督促荆州东方时尚原股东以其他公司可接受的方式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二)担保措施
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2017年2月,公司已与荆州东方时尚相关股东签署的《关于荆州市晶崴机动车驾驶员考训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因股权转让完成前已经存在的情况或事件(及/或其延续)造成公司受到处罚或损失、额外支出的,荆州东方时尚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全额向公司补偿,以避免公司受到任何损失。对公司的经营和再融资等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荆州东方时尚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回购公司持有的荆州东方时尚股权。涉及本次诉讼的相关股东已经向公司承诺,就上述涉及诉讼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或裁决荆州东方时尚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要求或裁决转让荆州东方时尚少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等,承诺方将连带及不可撤销地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所有争议或涉诉款项,确保公司及荆州东方时尚不会受任何经济、合作和商誉上的损失。
2、承诺函
2017年5月26日,荆州东方时尚相关股东(莘县振鸿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北京长天鑫桥投资有限公司、荆州市丽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市宇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陆天振、申劲、伍彬、罗莉华)向东方时尚、荆州东方时尚出具承诺函:“将就上述事宜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或裁决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要求或裁决转让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等,承诺人将连带及不可撤销地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所有争议或涉诉款项,确保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及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不会受到任何经济、合作和商誉上地损失。如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的相关承诺,承诺人将连带及不可撤销地向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和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3、荆州东方时尚驾校40股权质押情况:
2018年5月和7月,荆州东方时尚原股东持有的40股份质押给公司,具体如下:
4、股票质押
为保证上述承诺的实际履行,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与莘县天华宇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质押协议》,约定莘县天华宇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通过“光证资管时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4,245,374股及其在质押期间内所衍生的权益质押给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承诺函中应由陆天振、申劲、伍彬、罗莉华履行的赔偿义务,由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选择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上述质押已登记。一旦发生荆州东方时尚依据有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且承诺方未对荆州东方时尚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将处置《质押协议》中约定的质押股份,并将所得款项于处置后第一个工作日全数补偿给公司。
(三)预计负债情况
1、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相关诉讼或仲裁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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