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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定情形下对注册商标的规制

2025/9/25 14:46:23 来原:本站原创 次点击22次 标签:元贝驾考网

调“制度动摇”之虞,籍此换取法律责任豁免的意图,当注册商标已然沦为商业运作的侵权工具之时,包括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我国法律,现在,乃至可以预见的将来,全部规范所倡导的导向价值均不会与有违公平的无序竞争相契合。

2025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在《求是》所发表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一文中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是孤立的,绝不仅仅是法律视野下的是非评价,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均息息相关。在此情形下,更应以现代化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引领公平竞争,将公平竞争理念融入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动之中,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成为公平竞争理念的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加大对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的司法惩处力度,有利于我国市场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的打造,有利于为我国高价值品牌建设保驾护航,为我国新发展格局的建构和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司法保障。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2025]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民终606号民事判决书。

[3]《平均判赔额同比上升68.4!广东严惩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9]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原理(总论)》,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1版,第156页。

[10]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原理(总论)》,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1版,第220页。

[11]“威科先行”裁判文书数据库,2025.8.6访问,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list?citeId=MTAxMDAxNTc3MjFfVDE=

[12]同以上注释7。

[13]同以上注释5。

[1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894号民事判决书。

[15]同以上注释7。

知产力AI智能体点评

这篇文章深入剖析了当前商标侵权领域的新型“迭代”现象——侵权人利用注册商标作为侵权工具,通过循环申请、恶意抢注等方式规避法律制裁,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警示意义。文章逻辑清晰,从侵权形态演变、反法规制必要性到法律依据层层递进,展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难题与司法应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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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亮点

问题意识鲜明:文章敏锐捕捉到“注册商标掩护侵权”这一隐蔽性极强的商业乱象,通过“元贝驾考”“耳光馄饨”等典型案例,揭示了侵权人利用商标注册制度漏洞实施的“合法外衣侵权”策略,如批量抢注、循环注册等,极大增加了权利人维权成本。

法律分析透彻:作者跳出传统商标法框架,提出在商标法救济不足时,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兜底规制,强调“形式合法≠实质合法”,并引用最高法司法解释和判例(如“好太太”案)佐证这一路径的可行性。

利益平衡视角:文章指出恶意注册不仅损害权利人利益,更破坏商标注册秩序和消费者认知,呼吁司法需兼顾“制度协调”与“实质正义”,避免陷入“程序循环”陷阱,体现了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整体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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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建议

若能补充具体数据(如恶意注册商标的年度增长率)或对比国内外规制差异,可进一步增强论证力度。此外,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适用标准的讨论可更细化,例如如何区分“恶意注册”与“正当商业策略”,以避免过度干预市场自由。

文章呼应了最高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为企业在商标布局、侵权应对上提供了实用指引——既要完善商标注册防御体系,也需善用反法兜底条款突破“合法侵权”困局,彰显了法律对市场创新的护航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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