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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驾校倒闭,中介起诉员工追偿代付款法院:员工对外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不承担还款责任

2025/12/20 17:14:01 来原:本站原创 次点击5次 标签:南宁学车

来源时间为:2025-12-16

【以案说法】驾校倒闭,中介起诉员工追偿代付款法院:员工对外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不承担还款责任<第1678期2025-12-1617:54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

驾校倒闭,中介自行垫付学费退还学员后,能向驾校员工索赔吗?

不久前,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驾校倒闭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介杜某自行垫付学费退还学员后,向驾校员工潘某追偿,却因法律对职务行为的认定,而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杜某作为中介,主要负责为有学车需求的学员推荐合适的驾校或教练。2022年,杜某将学员小陆介绍至南宁市某驾驶培训公司学习驾驶。同年6月15日,该公司员工潘某代表公司与学员签订《驾校培训协议》,约定培训费用为1.8万元。

签约当日,杜某通过该公司股东张某提供的收款二维码代为支付了部分学费7000元,学员以现金方式向潘某支付1.1万元。潘某随后将所收款项全部转交给驾驶培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及股东张某。

然而,后续因驾驶培训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学员未能按协议完成驾驶培训及考试,公司亦未退还已收学费。

为维护学员权益,杜某作为中介方向小陆全额退还学费及中介费共计1.95万元。此后,由于驾驶培训公司已注销,杜某将曾代表公司签约及收费的员工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代付款项1.8万元及相应利息。

杜某称,潘某作为公司代表全程负责协议签订及费用收取,理应对后续服务履行及费用退还承担责任。

潘某则辩称,他仅是公司员工,所实施的行为均属职务行为,所收费用也已全部上交公司,他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意见

浦北县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潘某作为驾驶培训公司的员工,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分别签订《驾校培训协议》,其在职权范围内对外实施的签字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故公司应对其职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杜某诉请潘某偿还代付款项及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浦北县法院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规定了职务代理的有关内容。一般而言,应基于行为人行为的外观、主观意图和相对人的知悉程度等综合判定是否为职务行为,主要包括:行为人是否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行为人是否有权或者经公司授权;行为的内容是否与职务有内在联系,如是否是工作的需要,是否符合公司的目的,是否有为公司谋利的意思。潘某作为公司的员工,为公司代签合同、代收相关费用是其职务内实施的行为,因此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驾驶培训公司倒闭,并不意味着中介自行垫付的费用就无法主张。中介可依据与公司的合作协议或相关约定,与公司或其关联方取得联系,协商解决退还已收取的学员费用。若公司已注销或无财产可供执行,可通过法院诉讼,要求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在未依法清算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图文_何梅英

原标题:《【以案说法】驾校倒闭,中介起诉员工追偿代付款法院:员工对外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不承担还款责任<第16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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