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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出台高速公路上不允许学车

2019/12/13 23:16:10 来原:本站原创 次点击303次 标签:南海学车

来源时间为:2019-11-05

《海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高速公路上不允许试车和学车

海南特区报讯为保障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海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等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此外,《办法》还强调,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施工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须书面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除紧急情况外,还应当提前5天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记者刘泽飞

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机动车禁上高速

我省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二)非机动车,畜力车;(三)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用于养护的专用机动车,不适用上述规定。

注意事项

1.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人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

2.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3.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和挂车应当按照规定在侧面以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不得遮挡、污损。

高速公路上不允许试车和学车

根据《办法》,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行车道内停车;

二)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

五)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

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

七)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抛洒物品;

二)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从事买卖商品、修理车辆等;

三)在隧道内以及特大桥、立交桥等桥梁构造物上停车。

机动车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

●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90公里;

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10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9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除超车和其他紧急情况外,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驶入最左侧车道。

《办法》明确,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机动车变更车道时,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或者遇有驾驶人乘车人身体不适、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形需要临时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离原车道,停在应急车道内,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最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的分界线上、距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4小时

《办法》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以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于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在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接驳的长途客车除外)。

公路客运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具有卫星定位装置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控,确保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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