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0多岁的李女士在东莞报名一驾校,并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体检证明合格,同月10日,驾校向李女士出具了学员证。
然而,就在一次路考培训中,不幸发生了。
2016年8月12日上午9时许,李女士路考培训时驾驶了约800米,就说头晕,然后直接趴在方向盘上。教练见状,随即控制方向盘,靠边停车。
停车后,教练和其他学员又打开车门通风,并调整座椅让李女士往后躺,一名学员迅即拨打了120电话。救护车到达后,李女士送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推断)意见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此进行调查,教练和其他三名学员均反映,他们都没有发现李女士当天有任何异常情况。
2016年8月13日,培训公司与李女士家属达成协议,约定由培训公司自愿出资3万元作为李女士的安葬费用,如涉及其他赔偿及责任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2016年11月,李女士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培训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损失共36万多元。
驾校无过错
法院驳回家属诉请
之所以提出高额赔偿,李女士家属认为,培训公司存在多处过错。首先,培训公司大朗报名服务点不具有驾驶员培训资格,也没有专用驾驶员培训场所,培训路段靠近高速公路出口,来往车辆多,一个教练指导的学员多,教练车少,平时训练少,考试抱佛脚,给学员造成较大心理压力。
李女士突发疾病时,120急救电话是学员拨打的,在高温季节进行培训时没有配备必备的救治药品和随诊医务人员,培训路段偏僻给突发疾病的救治带来不便。
培训公司却觉得很冤枉,李女士之死是意外事件,公司已采取合理措施施救,甚至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32000元给李女士家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公司是否应对李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该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培训公司具有驾驶员培训资质,李女士的体检证明显示其身体状况符合培训条件,教练员也具备资质。
其次,李女士家属称培训路段较为偏僻、一个教练指导的学员多等存在过错,但案涉驾驶员培训过程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再次,事发当天,李女士进行路考驾驶培训后晕倒属于突发情况,事发后,教练和其他学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培训公司要配备救治药品及随诊医疗人员?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规定的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条件来看,未作规定。
故培训公司对李女士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是否需赔偿关键看有无过错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郑伟乐法官释法: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除了个别情形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非一旦发生了伤亡事件,伤亡一方必定会得到赔偿,还需要看对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有无过错情形。
本案中,如果驾校违反法定要求或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行为导致学员受到伤害,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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