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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自学练车工作日早晚高峰期禁止学车

2016/4/5 0:38:59 来原:本站原创 次点击392次 标签:学车报价

3月30日,市交管局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用车、教练车从事道路驾驶教学活动管理的通告》,全面规范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用车、教练车从事道路教学活动管理,预防和减少,维护。

一、本通告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用车、教练车从事道路教学活动管理。

二、自学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条件,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后,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方可学习道路驾驶技能。

三、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正在学习驾驶的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自学用车暂不用于学习驾驶而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

四、自学用车、教练车在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上从事驾驶教学活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

路线的指定: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外区域的相关道路(详见交警门户网站http://www.cdjg.gov.cn/)。同时,将部分考试线路作为从事驾驶教学活动的培训路线,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组织变化适时调整从事驾驶教学活动的路线。

时间的指定:工作日07:30-09:00、17:00-19:00以及每日00:00-05:00禁止自学用车、教练车从事驾驶教学活动;全天24小时禁止自学用车、教练车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主道和辅道)区域、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上从事驾驶教学活动;工作日7:30至20:00,禁止教练车在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主道和辅道)区域道路上通行。

五、自学人员、学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和教练车学习驾驶时有道路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随车指导人员、教练员予以处罚。

六、自学用车、教练车不按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从事驾驶教学活动的,按照《人民共和国道路法》第九十条;《四川省〈人民共和国道路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予以一百五十元罚款。

七、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道路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八、自学人员、学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和教练车学习驾驶中发生的,按照《道路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教练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学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教练员随车指导下发生的,自行承担责任。

九、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实施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十、本通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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