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6-04-1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5年1月,江苏省仪征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周先生反映:其2022年6月通过微信向某驾校教练张某支付学车培训费2600元,后因个人原因一直未能前往驾校参加任何培训课程与考试,遂与驾校协商希望退还部分费用。多次沟通后,驾校一再拖延退费日期。消费者向仪征市消协求助。
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及时与该驾校负责人及教练张某联系后指出,消费者支付费用后并未享受任何培训服务,驾校未提供相应服务却拒绝退款,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协调,驾校最终同意在合理范围内扣除部分手续费用,向消费者退还培训费1400元。消费者对消协工作表示满意并发短信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周先生预交培训费用后,未实际接受驾校培训服务,驾校未履行约定的培训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相应费用。驾培服务属于以预收款形式提供的服务,经营者应在消费者接受服务范围内相应扣费,若消费者完全未接受服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退款,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虽可能需承担一定的合理费用或违约责任,但经营者不应以“概不退款”等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本案例也提醒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时应谨慎确认合同内容,保留好转账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权。(江苏省仪征市消费者协会杨凌凡朱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