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私自收取学员补课费,被驾校开除,能否要求驾校支付赔偿金?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的一起案例表明,驾校开除教练的做法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教练的赔偿金诉求。
2011年6月,张某与重庆某驾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成为该驾校一名汽车驾驶培训教练。2013年2月,张某向7名学员收取现金40元/人后,遭到投诉。驾校责令张某退还收的钱,并对他处以罚款和严重警告处分。
2013年5月,该驾校制定了教练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学习。该制度规定:教练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收受学员钱物,如有违者,一经查实,将停止教学,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2013年12月,张某又向15名学员每人收取50元。驾校以张某严重违纪、给驾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为由,作出开除张某的决定。
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由驾校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驾校不服,诉至永川区法院。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是在正常教学时间之外培训的学员,驾校并未向自己支付加班费,自己向学员收取费用为“补课费”,系付出劳动后的合法收入。他坚持认为驾校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培训学员使用的是驾校的车辆和油料,即便存在加班费,也应当由驾校发放,而不是由张某私下向学员收取,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违规向学员收取费用。根据驾校的规章制度,驾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颁布的《教练员四条规定》中也有教练员收受学员钱物要接受处罚、予以辞退的内容。
为此,一审法院认定驾校开除张某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张某赔偿金。近日,市五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